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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訴訟贏的策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分析

不公平競爭訴訟贏的策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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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採取一個全新的視角,從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角度切入,分析近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與不公平競爭有關的實際案例,以呈現智慧財產法院如何處理不公平競爭案件的面貌與趨勢,有助於評估與擬定實際個案的法律訴訟策略。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佳瑩


  現 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 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經 歷
  具有台灣律師及專利代理人資格
  曾為國內外高科技廠商、著名線上教學集團、藥廠、生技公司、醫美診所、科技大學、雜誌出版社、藝術經紀公司、室內設計公司、國際貿易商、葡萄酒代理商、文教基金會、翻譯社、導演、插畫家等客戶,處理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及審閱授權契約、經銷代理契約

  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並參與「智慧財產局」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委託計畫

  近來亦常就企業的營業秘密保護、藝術品的授權契約、商標侵害與關鍵字廣告等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進行演講
 

目錄

推薦序/傅祖聲
推薦序/黃銘傑
推薦序/顏雅倫
作者序

壹、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不實廣告(§21)/4
 二、仿冒行為(§22)/13
 三、損害營業信譽/商業誹謗(§24)/16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25)/17
 五、行使智慧財產權利正當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45)/28

貳、著作權、資訊與不公平競爭
  ▲台灣房屋 v. 住通搜尋系統(§25)/34
  ▲新報財經資料庫 v. CMoney資料庫(§25)/39
  ▲開眼電影場次表 v. moovy APP應用程式(§25)/43
  ▲賴和手稿影像集:賴和基金會 v. 聯合百科公司(§21、§25)/46

參、商標、品牌與不公平競爭
 一、攀附他人商標、商號、公司名稱、網域名稱/58
  ▲五姊妹翻譯(§25)/58
  ▲美加翻譯、哈佛翻譯(§25)/63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5)/69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v. 必祥電動車有限公司(§22)/71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v. 全國不動產仲介企業行(§22、§25)/75
  ▲非凡出版社 v. 非凡出版社有限公司(§22)/78
  ▲CHANEL No.5 v. Camellia No.6§25/80
 二、抄襲商品外觀設計、營業場所裝潢/83
  ▲鞋子外觀設計:Camper v. Montoya(§25)/83
  ▲行李箱設計:RIMOWA v. Occa時光行者(§22)/91
  ▲威士忌酒瓶設計:台灣三得利公司紳藍Prime Blue v. 將軍生技公司Duke Blue(§25)/94
  ▲包包外觀設計:Race v. Sylvain(§25)/100
  ▲乳液包裝設計ADD+(§25)/103
  ▲調理機外觀設計:Vita-Mix v. 勳風SUPAFINE(§25)/105
  ▲音樂播放器外觀設計:Apple iPodShuffle v. LUXPRO Super Tangent(§25)/109
  ▲店鋪裝潢設計:SUBWAY v. SUBBER(§25)/113
  ▲店鋪營業標誌商品名稱:肯德基 v. KLG及雞圖、卡拉雞(§22、§25)/118
  ▲店鋪營業標誌商品名稱:肯德基 v. 吮指王咔拉脆雞(§22、§25)/122
 三、搶註他人商標/127
  ▲搶註The Cat商標(§25)/127
  ▲搶註PFAFF商標(§25)/130
 四、關鍵字廣告/138
  ▲瑪麗蓮關鍵字廣告:瑪麗蓮公司 v. 維娜斯公司(§25)/138
  ▲統一健身房關鍵字廣告:統一健身 v. World Gym(§25)/140
  ▲幸福空間關鍵字廣告:幸福空間公司 v. Google公司(§25)/143
  ▲出一張嘴關鍵字廣告:出一張嘴餐廳 v. 狠生氣餐廳(§25)/147
  ▲家樂福關鍵字廣告:家樂福公司 v. 大買家公司(§25)/150
 五、宣稱自己為品牌代理或獲得授權/152
  ▲東區家電服務站宣稱為知名家電授權維修商(§21)/152
  ▲宣稱為知名家電授權維修商(§21)/154
  ▲宣稱為獨家推出商品(§21)/155
  ▲宣稱為總代理(§21)/156
 六、宣稱他人侵害商標或品質不佳/157
  ▲對競爭對手為不實負評:瑪麗蓮公司 v. 維娜斯公司(§24)/157
  ▲日盛HTS快易點:聲動公司 v. 日盛公司(§25)/162
  ▲電動板擦機不實比較廣告(§24、§25)/163
  ▲宣稱其他公司鹽品不符標準、品質低劣(§24)/166
 七、加盟時未揭露商標資訊/171
  ▲卡啡陪你caffé bene加盟(§25)/171
  ▲南台灣加盟(§25)/175
  ▲C.upC+六星級飲品加盟(§25)/178
 八、真品平行輸入/180
  ▲平行輸入CANUS山羊沐浴乳:海貝絲 v. 中明百貨行(§22、§25)/182
  ▲平行輸入CANUS山羊沐浴乳:海貝絲 v. 生達化學(§25)/185
  ▲平行輸入廠商未與Montblanc合法代理商為適當區隔(§25)/186
  ▲Bubchen台灣代理商宣稱平行輸入廠商侵害商標權(§25)/188
 九、代理終止出清存貨/189
  ▲鱷魚原廠廠拍(§22、§25)/190

肆、專利、技術與不公平競爭
 一、宣稱自己擁有專利或獲得授權/200
  ▲X-BIKE磁控健身車(§21)/200
  ▲ALSTRONG反爪白球超長六角扳手組(§21)/201
  ▲水族濾材警告函(§21)/202
  ▲纖體按摩衣(§21)/203
 二、宣稱他人產品侵害專利或品質不佳/205
  ▲足弓矯正器(§24、§25)/205
  ▲防火被覆材料(§24)/207
 三、專利權人發警告函/210
  ▲蘋果紙箱新型專利警告函:福果公司 v. 長興隆包裝公司(§25)/210
  ▲脫水桶設計專利警告函:仲群維公司 v. 力樟公司(§25)/216
  ▲連接器新型專利警告函:湧德電子公司 v. 特通公司(§25)/223
  ▲專利訴訟和解後發警告函(§25)/227

附錄:公平交易法104年2月4日修法對照/233
 



  會認識本書的作者林佳瑩律師,真是一段奇妙的因緣!總結而言,如果不是她那位一直未完成歷史鉅著的室友張志朋律師,因與我曾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共事過,相差了17屆的我們應該是不會有什麼交集,而我這幾年生活中的歡樂恐怕也會少了許多!

  初見林佳瑩律師,好像沒什麼威脅感,但如果知道她是:求學期間常都第一名畢業、通曉英、法、日語等多國語言、留學英法兩國、書狀隨便一寫都超過50頁以上、著作等身,此外還廚藝高超、精通水彩畫、甜點製作及小品攝影,都會令人驚艷不已!也很難想像她怎麼能厲害到這個程度,將來不出來選總統都可惜啊!

  以這樣能力的人來撰寫有關「不公平競爭訴訟贏的策略」,其內容自是不容小覷,絕對是值得研究競爭法的學者或從事實務工作者仔細研讀的一本參考資料!

  研究競爭法的人都知道:授予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本質上就是一種限制競爭,只是在法益衡量下給予此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然而,智慧財產權人如果利用此種權利從事不公平競爭,站在競爭法(即我國的「公平交易法」)的角度,自然是不能不予以適度的規範。

  為了深入瞭解利用智慧財產權從事不公平競爭時訴訟上攻防的策略,認真的林律師在本書中共蒐集了54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並且分門別類為「著作權、資訊與不公平競爭」(4則)、「商標、品牌與不公平競爭」(40則)、「專利、技術與不公平競爭」(10則),詳細整理說明各種類型的不公平競爭訴訟法院判決意見,確實是一份很值得參考的資料。

  唯一美中不足之處,林律師僅提供「贏的策略」,而沒有提供「瑩的策略」!看來想要打贏這類官司的人,還是必須付費委任她辦理才行喔!
 
傅祖聲律師
2016年11月26日



  不公平競爭規範,在我國法制上處於一種相當微妙的地位,一方面在實定法上被規定於公平交易法之中,而傳統上屬於競爭法的公平交易法,其法律定位被認為是抑制獨占、對抗限制競爭行為的法規範,而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賦予特定排他、獨占地位的智慧財產法,處於緊張、對立之關係;另一方面,最早成立的智慧財產國際條約之巴黎公約,又於其條文中要求各會員國應對其國內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管制,使得不公平競爭規範成為智慧財產法之一環。不公平競爭規範於我國法制中所處如此特殊地位,亦導致不少人士對於其法規範定位的誤解,以為包含不公平競爭規範在內的公平交易法全體規定內容,其目的皆在於抑制、防止智慧財產權人濫用其權利,時而並對於該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之規定,深感疑惑。

  幸而,林佳瑩律師以淺顯易懂之文字,藉由各種相關實際案例的事實敘述及判決解說,於本書中正確呈現出各該智慧財產法規範與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規範間相互補完、而非對立、拮抗之關係。對於非學術研究者的一般讀者而言,閱讀本書後可以具體瞭解到,於未來智慧財產法律爭議中,如何交叉運用特定智慧財產法規定與不公平競爭規範條文,爭取最有利於自己之法律主張,而無須翻閱詰屈聱牙、長篇大論、細心讀完後仍不知其所云為何的學術著作。本書充分結合、橋接理論與實務之鴻溝,免除讀者對於「莫測高深」學術理論的進入障礙,從實務判決出發,就其事實與相呼應的判決理由,順手拈來學術見解之主張,闡明其癥結,條分縷析引導讀者往結論邁進。對於關心不公平競爭規範發展、屢屢困惑於其條文規範真意、抑或實際上遭遇不公平競爭規範法律爭議之讀者而言,本書都是一本值得您精心閱讀、隨時應置於書桌畔參考的好書。

  個人與林佳瑩律師之識,源於林律師自海外求學歸國後,在忙碌無止境的律師執業工作之餘,仍壓擠出時間,參加由一群對智慧財產法制有著高度熱誠及關懷的學界、律師界及法官人士所組成之「智財判決研究會」。每次研究會中,參與者從其各自的學術、實務經驗,針對討論對象的判決,各抒己見、各言其志,林律師於此自亦不落人後,從其國內外求學所得學理,輔以長期律師執業經驗所得,闡述自己看法,而有單是學理或實務所未嘗能見之主張。今林律師有意將其學理、實務唱作俱佳的看法,分享給廣大的一般大眾,而不侷限於小小研究會圈中,並囑託推薦序於個人。個人感佩林律師有此獨樂眾樂胸懷,同時欣見不公平競爭規範之真諦得以廣為一般大眾熟知及運用,自然樂意執筆為序如斯。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蔡萬才法學講座教授
黃銘傑
2016年11月26日於萬才館研究室



  閱讀林佳瑩律師的新作《不公平競爭訴訟贏的策略》,在忙亂的年底中帶來高度的智識樂趣,也深深欽佩林佳瑩大律師能在如同迷霧般的不公平競爭訴訟叢林中,替讀者梳理出最重要的案例以及精確的脈絡。

  競爭法與市場脈動息息相關,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更是長久以來學說與實務的重要爭點。而一般針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的研究,多半集中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上,較少從不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然不公平競爭行為,本就難以精確描述、歸類與定義,更會隨市場競爭態樣、工具或模式而不斷變化,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不公平競爭條文,往往扮演了專利法、著作權法或商標法規範缺漏的補遺角色,但又非毫無界線,以免架空智慧財產權法制的本旨,而過度箝制市場競爭的自由空間。林佳瑩律師彙整了智慧財產法院近年與專利權、著作權與商標權有關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並予以系統性介紹及解析,將法院判決的重點,以清晰明瞭的方式呈現,非法律專業者能藉由此書掌握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概念與核心,並以此為商業競爭策略的基石,法律專業工作者亦能迅速明瞭智慧財產法院對不公平競爭行為的重要判決與見解趨勢,本書實是國內判決分析的優秀之作。

  林佳瑩律師能完成如此秀逸的著作,一點都不令人意外。自林佳瑩律師研究所時代有幸與林佳瑩律師相識以來,林佳瑩律師總能以其多才多藝、認真超群的姿態讓我驚艷不已,為人親切和善之中,又不失銳利目光與精準視角,不論人品、見識、專業能力與各類與法律毫不相關的才藝,都卓然不凡,值得信賴。於世局混亂紛擾的2016年末,閱讀林佳瑩律師的大作,是美好又豐碩的經驗,值得再三推薦。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雅倫
2016年12月8日



  智慧財產權議題的討論向來集中在專利權、商標權,以及著作權,而公平交易法往往是被忽略的一環。然而,在新興網路科技的發展之下,許多競爭對手違反商業倫理的行為,有可能透過公平交易法加以排除,是權利人不可忽視的領域。

  我國公平交易法規範了「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法條雖然就「不公平競爭」行為設有規定,但因為條文使用的文字相對簡單,即使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對於條文應該如何適用,也常感到一頭霧水。這也是為什麼在涉及不公平競爭的法律訴訟中,時常發生一二審法院判決逆轉的結果。即使是同樣的當事人,同樣的事實經過,在不同的法官心中,可能就會產生不同的訴訟結果,本書所收錄的「幸福空間 v. Google」、「台灣房屋 v. 住通搜尋系統」及「鱷魚原廠廠拍」等案例就是很好的例子。從這一些案例當中,也可以發現智慧財產法院加強對於權利人保護的力道。

  智慧財產案件新興爭議的處理,跨越了民法(契約法、侵權法)、刑法、訴訟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公平交易法等不同的法領域,再加上個案具體事實的差異,更加深了案件的複雜程度。

  本書的第壹部分,先介紹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之後再分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三部分介紹案例。讀者可以發現,商標法關於不公平競爭的案例相當的多,這也呼應了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都是在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所以二者的保護會相互重疊,也相互補充。

  由於公平交易法在104年2月4日進行大幅修正,部分條次產生變動,為使讀者能對照判決引用的舊條文與現行條文,本書特將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布的104年2月4日修正條文對照以及修法理由收錄在最後,也將每則案例所涉及到的現行法條文在案例名稱後方加以標示,以供讀者參考。

  在本書即將定稿前夕,很幸運地受邀參加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105年度第三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會中探討「關鍵字廣告與商標使用及公平法問題」的議題。與會的學者教授、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智慧財產局長官,提供了非常多精彩的見解,更讓我覺得在智慧財產法律領域的研究上,真的是學無止境,未來還需要繼續努力才行。
 
林佳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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