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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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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皆獨具特色,並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泰國、臺灣民法典等皆紛紛採納及效仿。令人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出台仍引起世界各國關注。
 

作者介紹

譯者簡介

于海湧


  現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山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
  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會常務副會長

  學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後

  經歷
  2005年度瑞士比較法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

趙希璇

  現職
  廣東省珠海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

  經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2014年度訪問學者

譯校者簡介

唐偉玲


  現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學歷
  瑞士洛桑大學法律系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經歷
  聯合國歐洲總部日内瓦工作,負責新聞處下屬機構的政府官方正式出版物
 

目錄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于海涌
譯者說明

序篇(§§1-10)/3

第一編  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11-51)/5
第一節 人格權(§§11-38)/5
第二節 戶籍證書(§§39-51)/17
第二章 法人(§§52-89a)/22
第一節 一般規定(§§52-59)/22
第二節 社團(§§60-79)/24
第三節 財團(§§80-89a)/30
第二章之二 募集的資金(§§89b-89c)/40

第二編 家庭法
第一分編 夫 妻/41
第三章 結婚(§§90-110)/41
第一節 婚約(§§90-93)/41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94-96)/42
第三節 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97-103)/42
第四節 婚姻之無效(§§104-110)/45
第四章 離婚和分居(§§111-158)/48
第一節 離婚的條件(§§111-116)/48
第二節 分居(§§117-118)/49
第三節 離婚的效力(§§119-158)/50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59-180)/56
第六章 夫妻財產制(§§181-251)/62
第一節 一般規定(§§181-195a)/62
第二節 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產制(§§196-220)/66
第三節 共有財產制(§§221-246)/73
第四節 分別財產制(§§247-251)/79
第二分編 父 母/81
第七章 親子關係的確立(§§252-269c)/81
第一節 一般規定(§§252-254)/81
第二節 親子關係(§§255-259)/81
第三節 親子關係的承認與判決(§§260-263)/85
第四節 收養(§§264-269c)/88
第八章 親子關係的效力(§§270-327c)/95
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270-275a)/95
第二節 父母的撫養義務(§§276-295)/98
第三節 親權(§§296-317)/104
第四節 子女的財產(§§318-327)/116
第五節 受監護的未成年人(§§327a-327c)/120
第九章 家庭(§§328-359)/120
第一節 供養義務(§§328-330)/120
第二節 家長權(§§331-334之二)/121
第三節 家庭財產(§§335-359)/123
第三分編 成年人的保護/127
第十章 自己預定的措施和依法應採取的措施(§§360-387)/127
第一節 自己預定的措施(§§360-373)/127
第一分節 喪失判斷能力之前的委託(§§360-369)/127
第二分節 患者預先作出的指示(§§370-373)/131
第二節 對無判斷能力人應適用的措施(§§374-387)/132
第一分節 由配偶或登記同性伴侶代理(§§374-376)/132
第二分節 醫療事務的代理人(§§377-381)/133
第三分節 居住在社會扶助院的人(§§382-387)/135
第十一章 主管機構採取的措施(§§388-439)/137
第一節 一般原則(§§388-389)/137
第二節 成年人監護制度(§§390-425)/138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390-392)/138
第二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類型(§§393-398)/139
第三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終止(§§399)/141
第四分節 成年人的監護人(§§400-404)/141
第五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執行(§§405-414)/143
第六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協助(§§415-418)/145
第七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419)/147
第八分節 近親屬擔任監護人(§§420)/147
第九分節 監護的終止(§§421-425)/147
第三節 扶助安置(§§426-439)/149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護的機制(§§440-456)/153
第一節 保護機構和管理權限(§§440-442)/153
第二節 保護成年人的程序(§§443-450g)/155
第一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保護程序(§§443-449c)/155
第二分節 法院的保護程序(§§450-450e)/158
第三分節 通用的規定(§§450f)/159
第四分節 執行(§§450g)/160
第三節 對 第三人的效力與協作義務(§§451-453)/160
第四節 法律責任(§§454-456)/161

第三編 繼承法
第一分編 繼承人/163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457-466)/163
第十四章 遺囑處分(§§467-536)/165
第一節 處分的能力(§§467-469)/165
第二節 可處分的財產(§§470-480)/166
第三節 處分方式(§§481-497)/169
第四節 死因處分的形式(§§498-516)/174
第五節 遺囑執行人(§§517-518)/179
第六節 死因處分的無效及扣減(§§519-533)/180
第七節 繼承協議之訴(§§534-536)/185
第二分編 繼 承/186
第十五章 繼承的開始(§§537-550)/186
第十六章 繼承的效力(§§551-601)/191
第一節 保全措施(§§551-559)/191
第二節 遺產的取得(§§560-579)/194
第三節 遺產清單(§§580-592)/199
第四節 法定清算(§§593-597)/203
第五節 返還遺產之訴(§§598-601)/204
第十七章 遺產的分割(§§602-640)/205
第一節 分割前的繼承人團體(§§602-606)/205
第二節 遺產分割的方法(§§607-625)/206
第三節 補償(§§626-633)/211
第四節 分割終結及其效力(§§634-640)/213

第四編 物權法
第一分編 所有權/216
第十八章 總則(§§641-654a)/216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權(§§655-712t)/225
第一節 標的物、取得及喪失(§§655-666b)/22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的效力(§§667-712)/231
第三節 建築物分層所有權(§§712a-712t)/247
第二十章 動產所有權(§§713-729)/255
第二分編 他物權/261
第二十一章 役權及土地負擔(§§730-792)/261
第一節 地役權(§§730-744)/261
第二節 用益權及其他役權(§§745-781a)/266
第三節 土地負擔(§§782-792)/279
第二十二章 不動產擔保(§§793-883)/283
第一節 一般規定(§§793-823)/283
第二節 不動產抵押(§§824-841)/293
第三節 抵押債券(§§842-874)/299
第四節 不動產債券的發行(§§875-883)/305
第二十三章 動產擔保(§§884-918)/306
第一節 質押和留置權(§§884-898)/306
第二節 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質押(§§899-906)/310
第三節 典當(§§907-915)/312
第四節 ……(§§916-918)/314
第三分編 占有和不動產登記簿/314
第二十四章 占有(§§919-941)/314
第二十五章 不動產登記簿(§§942-977)/320
末章 適用與施行規定
第一節 舊法及新法的適用(§§1-50)/338
第二節 施行與過渡規則(§§51-61)/362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367
 

譯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 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 民法典》的出臺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家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讚賞,甚至在德國竟然有人提出要廢除《德國民法典》,而以《瑞士民法典》取而代之。

  《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制度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 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瑞士民法典》的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臺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了歷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瑞士民法典》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透過第1條表達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被外國的法學家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系家族中的歷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臺灣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幾乎達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 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胡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歷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務。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屬於胡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瑞士民法典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至多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出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產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優秀的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獎學金,並受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裡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部偉大的民法典翻譯成中文。翻譯本身就是困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困難。歷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和我的合作者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歎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家胡倍爾,因為他才是這部偉大民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合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我們三位譯者都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我的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4月8日
於廣州珠江灣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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