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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與犯罪參與

未遂與犯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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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三民「刑法法學啟蒙書系」的一部份,主要內容聚焦於不成功的未遂與一群人參與犯罪。簡單說,做壞事不一定會成功,萬一心想事不成,刑法要不要介入這個已經「殘念」的狀態,自然必須考量到失敗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反應;當然,做壞事更不一定什麼細節都得親自動手,也可以呼朋引伴、甚至控制、唆使、鼓勵別人去做。不論是未遂或犯罪參與的概念闡述與爭議問題,都會在這本小書中略做討論與說明,並嘗試提供學習者一個有限的框架與特定的角度,抱著多少知道點的前提,於群峰中標劃一條簡明線路。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蕭宏宜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副教授兼副系主任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博士班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法研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經歷
  台灣刑事法學會秘書長
  司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講座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講座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系兼任副教授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編纂
 

目錄

推薦序
 
自 序
 
壹、導 讀  001
一、刑法是什麼  004
二、入罪與法益保護  006
三、刑法的解釋  012
 
貳、故意作為犯的未遂  019
一、概 說  019
二、犯罪的不同階段與未遂檢驗  023
三、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及其影響  029
四、著手實行的判準與實務操作  034
(一)著手概念與構成要件行為  035
(二)檢視著手時點的司法實踐  037
五、行為無危險的不能犯  043
(一)主、客觀未遂論的交鋒  045
(二)行為危險性有無的判斷  046
(三)迷信犯的問題  053
六、自願放棄實行的中止犯  059
(一)「己意」的時點與判準  063
(二)準中止犯  071
(三)中止犯的適用範圍  075
 
參、故意作為犯的犯罪參與  081
一、概 說  081
(一)單一正犯概念  082
(二)二元參與體系  084
二、正犯與共犯的區別  087
(一)形式客觀理論  091
(二)極端主觀理論(故意說)  092
(三)修正主觀理論(利益說)  093
(四)實質客觀理論—犯罪支配  094
(五)規範結合理論  097
三、共同正犯  099
(一)概念與要件  102
(二)個別的問題  111
四、間接正犯  131
(一)概念與範圍  132
(二)相關的爭議  137
五、共 犯  151
(一)共犯從屬與未遂教唆  152
(二)教唆犯  158
(三)幫助犯  180
六、欠缺特殊身分或關係的犯罪參與  196
七、必要的參與犯  203
(一)概念說明  203
(二)刑罰限制問題  206
八、犯罪參與的中止問題  209
(一)概 說  209
(二)犯罪參與關係的脫離  211
 
 

自序

  在三年的寫寫停停中,總算完成了這本薄書。

  我曾經深刻期許自己的生命,可以如林東茂老師一般,化身為在幽暗樹叢間輕輕踱步的靈魂,不但能以四四拍子的慢板,在生活中緩緩行步,卻又能是如歌的行板,一路悠然。可惜我終究沒他的道行深厚。看著午後的燠熱陽光在風裡曳行,記憶裏的悲歡頓挫、點點滴滴,當下深鏤於心。

  生命確實給過我們許多,好讓我們重複不停的棄置、撿拾與荒廢。只有在重新回想的此刻,才能安靜的明白,組成記憶的要素,竟是如此簡單,卻,又如此艱難。將記憶釘死,所有的狂喜與刺痛,就是這樣了。

蕭宏宜
2015.7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46134
  • 叢書系列:法學啟蒙叢書
  • 規格:平裝 / 224頁 / 17 x 23 x 1.1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壹、導 讀

法律知識通常被認為不可親近。作為大學常規課程的法律知識,因為一般人誤以為「它」非常「專業」、令人敬畏的異常複雜,搞不好還想過法律系的學生,從一出生就已經準備好要念法條了,而產生許多執念。法律知識的缺乏親切感,甚至誤把法律人當成法條人,多少與這個知識的本質有關,以刑法而言,由電影魔戒中的「亞拉岡」(Viggo Mortensen)所主演的末路浩劫(The Road)呈現出沈重的末日世界景象:如果這個世界上只剩下你,即便在生活上會面臨許多的艱難,卻不會有「法律」問題,但只要再加入另一個人,立馬出現潛在的衝突可能,而必須尋求解決方法。

從人類的歷史觀察,暴力是其中一種可行的方案,可惜這絕對稱不上是個好方法,道理很簡單:稍不小心,人類的世界又將回縮為一個人,甚至不剩半個。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式?摸索過後,我們發現:透過制訂規則,以和平的方式處理彼此間衝突的慾望,讓大家知道必須怎麼做與拒絕這樣做的後果,或許更好,「法律」因此在文明社會生根。

必須注意的是,刑法規範固然來自於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並且透過警察的執行將其效力具體化,不過,由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權限掌握在法官手上,也因此,生活上所發生種種事件最終會否成為刑法上的犯罪,關鍵往往不是抽象的法條文字,而在於透過判決所體現出來的規範操作。同時,如果在時間與空間上進行考察,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規範,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其體例與規範內容大致沿襲自民國初年的立法模式。從清末西化以來,不論日、韓或我國,均大量自歐洲,尤其法國與德國,繼受法律制度,我國亦隨著國民政府播遷,幾近全盤移植1。

詳細的說,我國固然與美、英等國不同,並非以判例法(case law)為主體,而是以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方式形成法律制度,但基於審級制度、法律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等要求的緣故,「判決先例」(stare decisis)仍是司法活動中的重要基石。也因此,就我國而言,最高法院每年所做的數千則判決,對於下級法院與從事法律活動的人而言,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不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其中被最高法院所挑選出來的少數「判例」,實質上更產生莫大的拘束力。這又形成了有趣的現象:所謂「橘逾淮為枳」,透過自身的司法系統運作後,即便法律條文與制度參考其他國家,在社會環境與政治文化交互作用下,西方法治觀念卻已在我國生根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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