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

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

  • 定價:1350
  • 優惠價:951283
  • 本商品單次購買10本9折1215
  • 運送方式:
  • 臺灣與離島
  • 海外
  • 可配送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
  • 可取貨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
  • 台北、新北、基隆宅配快速到貨(除外地區)
載入中...
  • 分享
 

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餘年歷史。世界各國及台灣民法深受其影響。1965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集結當時民法碩彥,翻譯德國民法,內容完整、品質優良,乃華人世界第一本翻譯德國民法著作。五十年後,2016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再度集結台灣諸位民法學者,繼往開來,完成德國民法修訂翻譯工作,提供對德國民法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新修訂的重點如下:

  1.收錄最新德國民法修正。
  2.德中文對照。
  3.修訂條文註解。
  4.收錄德台、德陸民法條文對照表。
  5.增訂專有詞彙索引表。
 
 

目錄

編譯委員會
推薦序/翁岳生
推薦序(含原文)/Max G. Huber
二版序/蔡明誠
例 言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人/5
  第一節 自然人、消費者、企業經營者(§§1-20)/6
  第二節 法 人(§§21-89)/14
 第二章 物及動物(§§90-103)/70
 第三章 法律行為/90
  第一節 行為能力(§§104-115)/97
  第二節 意思表示(§§116-144)/109
  第三節 契 約(§§145-157)/148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158-163)/160
  第五節 代理及代理權(§§164-181)/167
  第六節 允許及承認(§§182-185)/184
 第四章 期間及期日(§§186-193)/190
 第五章 消滅時效/196
  第一節 消滅時效之標的及期間(§§194-202)/198
  第二節 時效消滅之不完成、期滿之不完成及重新開始(§§203-213)/209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214-225)/223
 第六章 物行使權利、自衛行為、自助行為(§§226-231)/228
 第七章 提供擔保(§§232-240)/235
總則編條文對照表/243

第二編 債之關係法
◎債編通論/249
簡 介//251
 第一章 債之關係之內容/261
  第一節 給付義務(§§241-292)/261
  第二節 債權人遲延(§§293-304)/29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約而生之法律行為之債(§§305-310)/299
 第三章 約定債之關係/319
  第一節 成立、內容及終了(§§311-319)/319
  第二節 雙務契約(§§320-327)/347
  第三節 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承諾(§§328-335)/353
  第四節 定金、違約罰(§§336-345)/356
  第五節 解除;消費者契約之撤回權及退還權(§§346-361)/361
 第四章 債之關係消滅/386
  第一節 清 償(§§362-371)/386
  第二節 提 存(§§372-386)/390
  第三節 抵 銷(§§387-396)/398
  第四節 免 除(§397)/402
 第五章 債權之讓與(§§398-413)/403
 第六章 債務承擔(§§414-419)/412
 第七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420-432)/416
債編通論條文對照表/422
◎債編各論/429
 第八章 各種之債/431
  第一節 買賣、互易(§§433-480)/431
  第二節 分時居住權契約(§§481-487)/459
  第三節 金錢借貸契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融資協助與分期供給契約(§§488-515)/467
  第四節 贈 與(§§516-534)/511
  第五節 使用租賃契約,收益租賃契約(§§535-597)/519
  第六節 使用借貸(§§598-606)/623
  第七節 物之消費借貸契約(§§607-610)/627
  第八節 僱傭契約(§§611-630之8)/628
  第九節 承攬及類似契約(§§631-651之13)/652
  第十節 居間契約(§§652-656)/683
  第十一節 懸賞廣告(§§657-661之1)/690
  第十二節 委任、事務處理契約及支付服務(§§662-676之3)/693
  第十三節 無因管理(§§677-687)/732
  第十四節 寄 託(§§688-700)/737
  第十五節 物之攜入旅店主人處所(§§701-704)/742
  第十六節 合 夥(§§705-740)/746
  第十七節 共同關係(§§741-758)/763
  第十八節 終身定期金(§§759-761)/770
  第十九節 不完全之債務(§§762-764)/771
  第二十節 保 證(§§765-778)/772
  第二十一節 和 解(§779)/780
  第二十二節 債務約束、債務承認(§§780-782)/781
  第二十三節 指示證券(§§783-792)/782
  第二十四節 無記名證券(§§793-808)/786
  第二十五節 物之提示(§§809-811)/794
  第二十六節 不當得利(§§812-822)/796
  第二十七節 侵權行為(§§823-853)/801
債編各論條文對照表/817

第三編 物 權
 第一章 占 有(§§854-872)/835
 第二章 土地物權通則(§§873-902)/846
 第三章 所有權/865
  第一節 所有權之內容(§§903-924)/86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與喪失(§§925-928)/878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及喪失(§§929-984)/882
  第四節 所有權請求權(§§985-1007)/913
  第五節 共 有(§§1008-1011)/927
 第四章 地上權a(刪除)(§§1012-1017)/929
 第四章 役 權/930
  第一節 地役權(§§1018-1029)/931
  第二節 用益權(§§1030-1089)/937
  第三節 限制人役權(§§1090-1093)/970
 第五章 先買權(§§1094-1104)/974
 第六章 物上負擔(§§1105-1112)/981
 第七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986
  第一節 抵押權(§§1113-1190)/986
  第二節 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1191-1203)/1035
 第八章 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1043
  第一節 動產質權(§§1204-1272)/1043
  第二節 權利質權(§§1273-1296)/1073
地上權條例(§§1-39)/1087
物權編條文對照表/1113
縮寫說明/1123
專有詞彙索引表/1127
 

推薦序

  德國民法之中文翻譯,在1965年5月,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編譯出版,是法律界的大事。當時岳生有幸在研究法學之初,得以親見法學前輩翻譯工作之用心付出。在往德國留學前,經韓忠謨老師叮囑研習德國民法。嗣因研究重心傾向於公法,返國後,深感有辜負韓老師之教誨及期望,一直耿耿於懷。事隔五十餘年,樂見年輕法學同仁不辭辛勞,完成德國民法翻譯之修訂版,並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台大法學基金會合作發行,委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或許可以一償向來想協助推展德國民法研究之夙願。

  台大基金會成立至今,經林敏生、蔡宏圖及陳傳岳等董事長及歷任董事支持與資助法學研究及教育工作推展,不遺餘力,已見成效。本翻譯之修訂計畫,自陳前董事長傳岳律師任內開始規劃及進行翻譯事務,在岳生擔任董事長期間,一本基金會設立之初衷,延續諸位董事長、董事及同仁之理念及志業,於德國民法翻譯修訂之完成出版之際,受邀寫序,深感榮幸!

  外國法律之翻譯,對於比較法的研習,是件重要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1907),司法院前院長王寵惠博士赴德國柏林參加比較法學會時,深被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所吸引,發覺當時該法已出版四本法文、一本西班牙文、一本義大利文及二本日文之譯本,卻尚未有英譯本問世,因此引起其注意與興趣,自動自發著手進行英譯的工作。1907年8月1日,其在柏林夏洛特堡(Charlottenburg, Berlin)寫序,並於倫敦出版(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是當代第一本德國民法的英譯本,受到高度評價,並成為英美人士研究德國民法的重要參考文獻。法學前輩對於德國民法的重視及研究精神,值得吾人之景仰及學習。

  在比較法研究,歐陸法系之民法,在拿破崙民法典之後,首推德國民法典最具代表性,包括臺灣在內東亞的民法,不論在法律用語及基本原理原則,受德國民法影響者甚多,惟因德語學習不易,且如何精準掌握德文法律用語更屬不易,岳生極為感佩法學前輩在五十多年前資訊較為封閉的年代,翻譯德國民法,並成為中譯本之中,被認為較為精準的代表性之譯本。五十多年後,法學同仁完成本次翻譯修訂,在法學前輩已奠定的優異基礎上,延續翻譯之增訂工作,誠屬值得道賀及肯定的大事!

  要完成德國民法之翻譯,其需投入人力及時間相當多,在此非常感謝不辭辛勞之翻譯同仁及出錢出力的系友。特別是感謝司法院前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謝在全與諸位熱心系友默默付出,捐贈本次修訂之翻譯經費,使本翻譯修訂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有關參與翻譯工作之同仁,亦是本次修訂之重要推手,如無他(她)們的參與翻譯,本書將無法出版。相關熱心人士的大名,在本計畫修訂總主持人蔡明誠教授之序言業已指明,對其貢獻,恕我不以一一列名,但藉此同表最高的敬意與謝意!同時,亦應感謝元照出版公司願意協助發行本書,並不惜成本,以最好的出版品質發行本書,對其支持法學出版之精神,特表崇敬之意!

  最後,期待國內外關心德國民法之諸位先進能繼續支持後續翻譯修訂計畫,藉以提升比較民法之研究水準!由於社會變遷迅速,德國民法修訂頻繁,期望法學同仁能繼續支持未來新的修訂工作,讓德國法學研究得以持續發揚光大,以提升比較法學研究水準及增進法治的發展。

台大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翁岳生謹識  
2016年8月1日

推薦序

  德國法制對於中華民國民法的發展極具特殊的影響力。於清朝末年及由孫中山先生所創建的中華民國推動的法制改革運動上,除參酌法國民法典的體系之外,德國法制也是另一個重要的根基。自20世紀以降,越來越多的臺灣法律學者前往德國接受法學教育或從事法律專業進修。這當中也有許多人會接受1925年所創立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的獎學金資助。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德國各大學中就讀的臺灣新生代科學家人數更為增加。其中更有許多學人在取得德國大學所授與的博士學位後,返回臺灣貢獻所學。

  此後,當地的法學界也就一直對德國各方面的發展保持著高度的關心。尤其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早在1960年代就開始進行一項非常重要的翻譯計畫。其目標是將德國民法(BGB)的五編內容翻譯成精確的法學專業中文。而該翻譯非凡的成就也受到中文法學界長期以來的肯定。特別是在此譯本的基礎上,當地的法學家及法學後進得以在過去數十年間,對德國民法進行深入的探討。

  惟自1960年代以後,因為德國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使得德國民法也必須大幅度並持續因應此情事而改變。因此對當年所翻譯的德國民法,再次翻譯修正之需求,顯得刻不容緩。出身國立臺灣大學而在德國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教授,幾乎佔了該校法律學院教授約三分之一的人數。其中多位是民法學者,決定共同承擔這個任務。其中幾位教授,亦曾獲得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的獎學金資助。
他們在短短的兩年期間內,完成了這部修正後的新版德國民法翻譯本的工作。這部作品見證了臺、德民法學界之間長期及豐碩的合作成果。這部翻譯本也可視為德國與東亞國家在法學領域成功進行學術交流的紀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亦在此扮演了重要的推手。

  我們可以期待繼續堅持且深化的如此發展。在此,也要特別感謝 戴東雄教授。這部新版德國民法特別彰顯出他對促進臺、德雙方法學專業合作長年不懈的付出。

  希望這些民法學者間的對話,能在今後持續推動臺、德雙方之間的和睦及福祉的維持。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副主席
Max Huber

二版序

  德國現行施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or BGB, Civil Code of Germany),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歷經德意志帝國時期、威瑪共和時期、納粹極權統治、兩德分裂與統一,施行至今。其參酌羅馬傳統法及法國民法典之經驗,但採取五編制,將民事法律關係之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法律行為及時效等規定於獨立成編之總則編,債之關係列於物權編之前,因而為民法典之形式及內容自創一格,成為歐陸法系民法典代表立法體例。其立法體例,亦影響日本、泰國、韓國、希臘及我國等民法典之制定。

  德國民法翻譯中文版本,坊間已有不少版本。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翻譯「德國民法」,於1965年5月印行之版本,以當時物資不豐、資訊不甚流通之年代,能有如此具有代表且權威之德國民法中譯本,誠屬於我國民法學之經典參考著作,亦為翻譯外國法規樹立典範。

  從1965年迄今,社會變遷迅速,德國因應社會需要,民法條文修正,為數甚鉅,諸如1960與1970年代一連串之親屬法修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引進、1992年成年人監護之刪除、2002年之債法現代化以及2004年促進同居伴侶權益之改革等,近來又受歐盟指令影響,債編通則、各則變動頻繁,更動之條文以數百計,不得不須要重新修訂前述德國民法翻譯。惟本書之修訂工作,比想像中還難,除仰賴經費支應外,需要甚多人力之投入,從事重新比較新舊翻譯、翻譯新條文及編修條文之對照等工作。因此,在此全新修訂版本發行前,應對於參與本書之原先法學前輩,致上最崇高之敬意!我們重新修訂本書,是為其能重新應市,期待法學前輩之翻譯德國民法傳世之本意及精神,得以延續,影響後世。

  對於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林政憲律師、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秩前董事長,及林東和副總經理等)、鄭洋一律師、李聖隆律師等法學先進之捐款,是本書修訂之重要推手,特別是法律學系系友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不斷關心及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特此致謝,以示不忘。

  本書之出版,除臺大法律學院同仁協助外,對於台大法學基金會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董事長及前董事長陳傳岳律師在本書修訂出版過程中全力支持及持續不斷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謹致謝忱!

  最後,對於參與本書修訂工作之翻譯同仁,本校前法學院院長  戴東雄大法官重新修訂德國民法之簡介,總則編主持人為謝銘洋教授及協助同仁王怡蘋副教授,債編通論主持人為陳自強教授及協助同仁林易典教授,債編各論主持人為詹森林教授及協助同仁唐采蘋、顏佑紘、趙書郁、李佳芳、林宗穎,物權編主持人兼本計畫總主持人為蔡明誠教授,親屬編及繼承編主持人為戴東雄大法官及協助同仁為戴瑀如副教授、劉家豪。總校對團隊為朱子元、胡叔伶、簡婕、張豫芊、顧荃、王晨桓,與協助對照表及索引編輯同仁曾子晴、趙偉智、吳翰昇、王天怡、謝達文,對本書修訂工作之完成貢獻卓著,使本書原先翻譯德國民法之本意及精神得延續之功臣,略敘數語,以勵來茲。
 
蔡明誠
謹識
 

詳細資料

最近瀏覽商品

 

相關活動

  • 現代出版,由此開始。商務印書館暢銷展,精選滿888現折88。
 

購物說明

若您具有法人身份為常態性且大量購書者,或有特殊作業需求,建議您可洽詢「企業採購」。 

退換貨說明 

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到貨十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退回之商品必須於猶豫期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商品退換貨原則 

  • 共和國截止加碼
  • 天下雜誌
  • 時報全書系